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该缔约国一方应对以下款项免予征税:
  (一)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收到的款项;
  (二)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政府、慈善、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赠款、补助金和奖金。
  二、第一款所述的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由于受雇取得的报酬,在其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家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扣除或减税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三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匈牙利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匈牙利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匈牙利取得的所得是匈牙利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匈牙利税收。
  二、在匈牙利,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当匈牙利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除适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匈牙利应对该项所得免予征税。
  (二)当匈牙利居民取得的股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匈牙利应允许从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相当于在中国缴纳的税额。但是该项扣除不应超过对从中国取得的该项股息在扣除前计算的匈牙利税收数额。
  (三)当按照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匈牙利居取得的所得在匈牙利免税时,匈牙利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的税额时,可对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四)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所说的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在任何情况下,应视为是按照百分之二十税率缴纳。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