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方面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定中:
“缔约一方船舶”是指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商船;
“船员”是指持有本协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船员。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有权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和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缔约任何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为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租船,可以参加本条上述运输。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船舶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执行海关、检疫、边防检查、港口的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 四 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海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航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缔约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 五 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缔约任何一方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 六 条
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沿海附近失事、搁浅、搁岸或遭遇到任何其他事故,缔约另一方对该船和该船上的货物、旅客、船员应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保护和便利。
从本条第一段所指船上卸下或抢救下来的货物和物品,在下述条件下免征任何关税和税捐:
一、 这些货物和物品不得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或消费;
二、 必须向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提供有关情况,以便对这些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