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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六条
  一、 虽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然而,如果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或运动员,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二、 虽有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然而,如果这些活动是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该项所得在缔约国应予免税 。
 第十七条
  一、 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一、 (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政税。
  (一)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
  1. 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1. 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
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 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适应于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者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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