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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魏玉明致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政务部长李显龙准将阁下的换文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政务部长


李显龙准将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今日我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八条,我荣幸地确认双方的谅解是: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的新加坡共和国的国民和公司,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该转移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能进行第八条第一款所述的自由转移,他们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该部门应给予最优惠的考虑,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使转移能够进行。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我确认双方的上述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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