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致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的换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双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波恩举行的保护投资协定第四轮谈判之后,就尚余问题通过外交途径在北京继续进行了会谈,就协定的全部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如下谅解:
  征收的合法性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但这不排除缔约双方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适用第十条的程序。”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部 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