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女士阁下
阁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双方代表团于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波恩举行的保护投资协定第四轮谈判之后,就尚余问题通过外交途径在北京继续进行了会谈,就协定的全部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如下谅解:
征收的合法性由采取征收措施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查,但这不排除缔约双方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适用第十条的程序。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