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女士阁下
阁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在缔约双方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各国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缔约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之间的何种争议如何按该公约的规定提请“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作出补充协议,并作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 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