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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锋药业公司与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代理词(上海七建)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31日,七建公司与先锋公司的前身上海第三制药厂签订《上海第三制药厂头孢分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七建公司承建该厂头孢分厂工程第1标(含四环素提炼车间等四个项目),工程造价按上海市1985年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1986年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中以标价人民币14539249元为工程合同价,其中土建为10432636元,安装价为4106613元。同时约定,合同执行期内,上级对工程取费标准和材差总数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此外,双方还对实物工程量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结算、有关建筑材料的计价方法、土方运费取费方法,如何支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余款、保修金、合同的生效及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作了约定。1991年2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1992年12月5日,双方又签订《上海第三制药厂头孢分厂(续标部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头孢分厂工程续标部分(计建筑面积4888649平方米,构筑物17612立方米,地坪处理2000平方米、地基处理10500平方米,淋水塔3座等)由七建公司继续承建,工程款暂估为6880.2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建工程为人民币384826万元、安装工程为人民币3031.94万元,工程造价按上海市1985年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和上海市1988年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汇总表、上海市1985年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1986年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估价汇总表以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合同履行期间,如对工程取费标准和标差总数计算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文件执行。双方还对设备安装包干费的确定、施工中设计变更造价增减的计算,预制桩、土方运费的结算,商品砼的使用、工程材料的供应价格、备料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保修金、合同的生效及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作了约定。1993年2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对该继标合同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七建公司于1991年5月进场施工,实际施工63个项目。期间先锋公司陆续向七建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人民币8804.3358万元。1993年9月9日,双方就上海第三制药厂头孢分厂工程款达成《费用会议纪要》,约定目前未开工程,双方另订协议;一标工程先锋公司给予补贴20万元(节点奖);二标工程机械模板费补贴每平方米10元,按4万平方米计取,共40万元整。双方还约定了钢材、水泥、木材、砂、石、砖的价差、二标工程人工量补贴费用的承担等事宜。1994年7月上述63个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先锋公司。之后,七建公司对土建部分的最终造价进行全面结算,先锋公司收到七建公司递交的决算书后,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公司进行审核。1995年2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公司审定全部工程(共63个单项工程)的最终土建造价为人民币11814.1619万元,双方在工程决算审定单上盖章 予以确认。1996年1月15日七建公司在催讨工程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先锋公司立即归还工程欠款人民币3009.8261万元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2182488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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