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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1994年5月5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又签订一份编号为古信13—9403临时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内容除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到期日为1994年9月23日、担保人为福州第一开关厂(以下简称开关厂)外,其余条款与上述古信13—9402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当日,鼓楼工行将300万元借款汇入机械公司账户。此后,机械公司陆续还贷,至今尚欠本金210万元。在此期间,鼓楼工行于1996年3月26日、1997年8月27日、1998年2月向机械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该公司在催款回单上加盖公章。鼓楼工行于1996年3月26日、1997年9月12日、1998年3月向开关厂发出催收通知书,开关厂在前两份回单上加盖公章,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股份公司,是开关厂参股设立的公司)在1998年3月的回单上加盖公章。
  1995年8月31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5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80万元,月息为12.06‰,用途购买原材料、机器产品,借款时间自1995年8月31日至1996年2月23日,担保人保证连带偿还本息,其责任至还清本息为止。福州动力机厂(以下简称动力机厂)、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日,鼓楼工行将借款本金280万元汇入机械公司账户,机械公司又以还贷款为由归还鼓楼工行。1997年9月19日,机械公司还款4.5万元,至今尚欠本金275.5万元及其相应利息。1997年3月,鼓楼工行分别向机械公司、动力机厂、国防科技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该三单位分别在催款回单上加盖公章。
  1995年8月31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503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用途购买钢材、担保人为福州阀门总厂(以下简称阀门厂)。借款月息、借款时间、期限及担保人责任等条款均与古信13—9502合同相同。同日,鼓楼工行将款汇入机械公司账户,机械公司又以还贷款为名汇给鼓楼工行。1997年12月3日,机械公司还款6.5万元,至今尚欠本金293.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1998年2月鼓楼工行向机械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该公司在催款回单上签收。1998年2月18日,鼓楼工行将电报发往福州古山镇古四村福新东路阀门厂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庭审中阀门厂表示未收到该电报。
  1995年10月5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504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金额200万元,用途购买原材料,月息12.06‰,借款期限1995年10月5日至1996年3月23日,担保人福州变压器厂(以下简称变压器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同日,鼓楼工行将200万元汇入机械公司账户,机械公司又以还贷款为由,偿还鼓楼工行。此后,机械公司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1996年9月、1997年3月、1997年9月鼓楼工行分别向机械公司、变压器厂催收借款。1998年2月,鼓楼工行又向机械公司、变压器厂发出催收通知书,天宇股份公司(变压器厂参股开办)在变压器厂的催款回单上加盖公章。
  1995年11月17日,鼓楼工行与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505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月息12.06‰,用途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17日至1996年5月23日,担保人福州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承担连带责任,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等条款。锅炉厂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同日,鼓楼工行将200万元借款汇入机械公司账户,机械公司又以还贷款为由偿还鼓楼工行。此后,机械公司分文未还。鼓楼工行于1996年9月、1997年3月、1997年8月、1998年2月向机械公司催款,1996年10月、1997年3月、1997年8月、1998年3月向锅炉厂发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锅炉厂在催收通知单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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