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等借款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人: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
                          林茂智律师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经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店南平路。
  法定代表人:柯子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茂智,福州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阀门总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古田村福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瑞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茂智,福州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锅炉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门三八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伯群,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茂智,福州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43号亚青大厦。
  负责人:余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培明,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展鹏,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机械供销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中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北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林利平,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北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如,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州动力机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方柯,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福州第一开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店南平路。
  法定代表人:于长清,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福州变压器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新店南平路。
  法定代表人:叶新明,该厂厂长。
  上诉人福州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阀门总厂、福州锅炉厂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原审被告福建省机械供销总公司、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供销公司、福州动力机厂、福州第一开关厂、福州变压器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闽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帆、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洪光(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以下简称鼓楼工行)与福建省机械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编号为古信13—94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00万元,月息9.15‰,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借款期限自1994年5月5日至同年10月23日,用途为购买钢材。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以下简称拖拉机厂)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当日,鼓楼工行分两次将700万元汇入机械公司账户。合同到期后机械公司陆续还款,但仍欠本金244万元及其相应利息。1996年9月,鼓楼工行就合同项下尚未归还的借款向机械公司、拖拉机厂发出催收通知书。机械公司、拖拉机厂分别在各自的催款回单上加盖公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