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宾阳县大桥糖厂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等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上诉审代理词

广西宾阳县大桥糖厂与中国农业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等借款合同
担保纠纷案上诉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大桥糖厂(以下称大桥糖厂)因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0月16日作出的(1998)桂经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上诉案中,在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下,法庭紧紧围绕上诉状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调查。通过法庭调查,我作为大桥糖厂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称农行)与被上诉人南宁市佳境糖业贸易部(以下称佳境贸易部)、大桥糖厂在1996年12月27日签订的桂农银保证借合第9611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称96116号合同)和1997年8月27日签订的桂农银保延期协字第96116号《保证担保贷款延期协议书》(以下称96116号延期协议书)中,三方意思表示真实。佳境贸易部将从96116号合同借得的2500万元贷款中的1000万元,于1996年12月30日分别将700万元和300万元转入第三人中轻食糖南宁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称中轻市场)账户,中轻市场收到这两笔钱后,直接用于归还农行与其于1995年9月26日签订的1995年桂字第95093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95093号合同)所借的700万元和1995年10月6日签订的1995年桂字第9509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95098号合同)所借的300万元款项的行为,属于96116号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方是否转移贷款用途而有任何改变”的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96116号合同的担保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大桥糖厂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农行、佳境贸易部、中轻市场和大桥糖厂四方当事人在原审开庭前后向法庭提供的95093号、95098号合同,以及两个合同的贷款凭证、保证担保贷款延期协议书;中轻市场和佳境贸易部1996年12月20日签订的《关于处理市场所欠贷款的协议》;96116号合同以及合同的贷款申请报告、贷款凭证;农行营业部1996年12月30日、1997年元月2日、元月13日的进账单;佳境贸易部的《申请延期归还流动资金函》、《保证担保贷款延期协议书》;中轻市场和佳境贸易部的有关文件;佳境贸易部的答辩状;广西高级人民法院(1995)桂经终字第174号、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中轻市场在2000年4月15日《广西日报》第二版刊登的“公告”;南宁糖网信息有限公司发给股东的《南宁糖网信息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等材料,直接证实了以下四个事实。

  一、1996年12月27日,佳境贸易部、农行、大桥糖厂签订的96116号合同中约定,农行借给佳境贸易部2500万元贷款的用途是收储食糖,大桥糖厂的真实意图是为佳境贸易部将2500万元贷款用于收储食糖作担保,不是用于为中轻市场归还农行的债务作担保。但实际上,农行、中轻市场和佳境贸易部事前商定,签订96116号合同借贷250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填平95093号合同和第95098号合同所欠下的1000万元债务,而96116号合同却是以“收储食糖”的名义要求大桥糖厂作担保。因为农行和佳境贸易部没有把借新还旧的事实告诉大桥糖厂,使大桥糖厂在96116号延期协议书签字时,仍错误地认为1000万元是96116号合同项下的欠款,不知道佳境贸易部、农行和中轻市场利用96116号合同借新还旧的情况。所以,原判决书认定佳境额贸易部、农行、大桥糖厂在签订9611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贷款延期协议书》中三方意思表示真实,是错误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