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温州工程处所完成的工程,山西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出具的《万家寨引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称:温州工程处承建的主、支洞工程质量及其他锚喷、衬砌等各项质量都合格。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中心实验室和山西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在《输水隧洞现浇混凝土强度及抗渗性检验报告》结论中称:温州工程处施工的总干11#洞02支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的混凝土施工质量好于其他专业队伍的混凝土施工质量,混凝土强度合格率为100%。根据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监理公司引黄项目偏关组于1996年9月26日出具的对承包商状况的综合报告称:温州工程处承包的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尚属中等,甚至比某些铁道队伍要好,但存在的问题是十分严重和不难预见的,如资金问题、队伍稳定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工程能否正常进行下去等。监理公司建议这种队伍无法整顿,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引黄工程局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应根据温州工程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并对温州工程处由于提前终止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工费补差问题。由于山西省水利厅转发284号文的时间已在1996年,转发时也未明确是从何时起执行。引黄工程局根据山西省水利厅11号文,对整个引黄工程工费补差作了规定。尽管该规定是引黄工程局单方作出的,严格讲作为合同的一方,其未按国家水利部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予以补差,相对合同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但是,考虑到其作出的补差规定,是根据山西省水利厅转发文件以及是对所有施工单位作出的,而不是仅针对温州工程处一方。故本院在一审认定和判决的基础上,不再对温州工程处该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石方开挖单价补差。因第一份投标书总造价被引黄指挥部要求削减400万元,温州工程处便在第二份投标书中将所减造价摊在石方开挖和其他等项上。将石方开挖国家规定输水隧洞石方报价91.27元/立方米,施工支洞石方报价83.51元/立方米分别削减为68.20元/立方米和52.51元/立方米。温州工程处同意降低报价、削减石方单价,是建立在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项目基础之上,其认为完成整个工程项目,可以均摊削减石方单价的损失。由于所完成的石方量的损失,不能从以后工程中得到补偿;也由于石方单价约定与国家规定相去甚远,因此,偏关指挥部在1997年对温州工程处关于要求增补石方开挖单价的请示以晋引偏字(1997)50号文,向引黄工程局转报。本院根据据实结算和适当补偿的原则,支持温州工程处关于石方单价差予以补偿的请求。此外,温州工程处关于要求补偿从1996年12月停工到一审判决之日期间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超出了适当补偿原则;其关于合同尚未执行到扣还预付款时期,所收预付款267万元应不予返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偏关县人民法院因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而依法拍卖了温州工程处设备和财产的事实与本案所审理的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属于两个不同的事实。故本案不予审理。对温州工程处请求合并审理因拍卖发生300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除对石方单价未能按据实结算认定不当、应予补正外,其他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未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晋经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晋经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三、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补偿给浙江省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石方开挖差价款1765460.83元。
本案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付清,逾期支付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442元,由浙江省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承担14176.80元,由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承担2126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 贾 纬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00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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