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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与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浙江省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与山西省万家寨
引黄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以下简称温州工程处)的委托担任其与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局(以下简称引黄工程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询问了当事人、访问了有关证人,今天又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效力问题
  引黄工程局(原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指挥部)在上诉中认为本案工程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虽正确认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但又认为温州工程处的“主体资格确有瑕疵”,从而得出了引黄工程局“终止合同亦非不当”的错误结论。由此看来,本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至关重要、是本案的关键,必须给予明确回答。我认为:本案合同完全合法有效。现从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等方面分述如下:
  (一)合同的主体资格
  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支(总)02(大河湾)隧洞段,编号SXWY/ZG/合字(94)07号合同(附件1,下称“本案合同”或“合同”)是经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指挥部(下称“引黄总指挥部”或“引黄工程局”)招标,温州工程处投标并经双方反复协商后签订的。双方均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特别是温州工程处,具有水利电力工程施工二级建筑企业资质资格,可承担大(2)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筑施工项目,完全符合山西省引黄工程建设招标要求(附件2、3)。
  1.引黄总指挥部是在对温州工程处企业资质等情况进行反复审查后才签订的合同。
  在正式签订本案合同之前,引黄总指挥部对温州工程处的资质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了全面考察。首先,议标之初,引黄总指挥部即对温州工程处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于1993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引黄工程施工协议”(附件4,下称“协议”)。协议规定:“正式合同签订时”温州工程处“需提供当地公证处公证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权证明信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等证件,修改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表等。”其次,在温州工程处进场施工近7个月,双方于1994年10月正式签订了本案合同后,引黄总指挥部对温州工程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甚至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原件正本又做了一次认真审查,确认真实无疑后,又时过2个月双方始于同年12月5日办理了合同公证,使本案合同生效。从双方协议签订到07号合同生效历时13个月,可见双方签订合同是十分慎重的(附件1、5、6、7)。
  2.温州工程处是直接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主体。不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温州工程处原法定代表人、处长刘毅,副处长兼副总工程师金修德,总会计师兼副总工程师张守敬投标前都亲自考察工程现场,参加了投标、议标、协议和合同的签订与公证;而且在组织施工队伍、购置设备进场后,先后多次到工地检查指导,并解决支洞与主洞相接转弯等关键问题,建立和加强指挥、管理制度,规定工地必须及时向处里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附件5、6、7、8、9)。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取了调整、加强工地指挥机构和管理、技术力量,增置重要设备等一系列措施。1994年2月25日任命具有十多年施工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该处业务主办、助理工程师(现已晋升为工程师)周时选为本案工程的项目经理(附件10~12)。同年7月正式组建了以周时选为首的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部”)任命了正、副经理(即正、副指挥长)和总工程师(附件13)代表该处组织、指挥施工,履行合同。为加强项目部的管理和技术力量,1995年9月15日,又聘用并任命中国水利水电六局(下称“水六局”)水工专业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付济时为项目部总工程师、水六局施工处原处长何义为项目部副经理(副指挥长,附件14~16)。
  3.组建了适应履行合同的施工队伍。温州工程处还聘用了甘肃有色金属研究所原所长高级地质师关文海等具有初、中、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8人,会计师1人,负责地质、质检、测量、财务、试验等工作的人员。项目部有职称的工程、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11人,占年平均职工人数约150人的7.3%;其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9人,占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因此,从该处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的素质看,不仅达到了而且高于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建施字第224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6%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3%以上的要求。温州工程处项目部下属各施工队队长、班组长专业工龄最高达20年,最低3年;技术工人专业工龄多数在3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的占二分之一,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上;掘进队全部是善于开挖打洞的温州人(引黄工程各工地掘进工也基本都是温州人);其他强体力壮工是就近招用的农民工(引黄工程各工地均如此),温州工程处聘用、雇用的施工人员均依法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经山西省驻万家寨重点工程劳务管理处办理了合同鉴定(附件16~19)。事实证明:温州工程处组建的施工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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