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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与江西光学仪器总厂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四、关于要求外商索赔的责任问题
  家电进出口公司自接到江光厂要求索赔的函件后,多次与外商交涉,最后一次是在1991年9月14日家电公司给江光厂通告(详见附件十二),希望江光厂就三个合同遗留的问题提出双方能接受的、合理的、能解决问题的最后方案,因为要求外商索赔,要求仲裁机关仲裁,必须有江光厂给家电公司成文的函件,诉讼请求必须由江光厂提出,并预支诉讼保证金,但江光厂一直未予文字答复,以致贻误时机,错过索赔机会,责任只能由江光厂自负。根据对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23条,“因委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江光厂称:“1993年江光厂曾给家电去函提出解决办法,但家电未复。”家电公司称:“未见该文,即使有,已到了1993年,早已超过了索赔90天的限期,于事无补。”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庭考虑改判,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

                      代理人: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宝英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增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宝英,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成,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光学仪器总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光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中锦,江西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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