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二)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等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对参加第二次出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遗漏当事人(即榆树淀粉厂清算组)程序违法和原告对担保行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第一次开庭时已向法庭陈述,且已提出书面代理意见,在此不在赘述。

  二、关于同一时间(即1986年12月5日)的三份保函及延期保函,应以哪份为准,尽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但本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应以包括原告参加的各方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会议纪要为准。
  其理由是:1.被告吉林粮油公司出具三份保函的时间是1986年12月5日,而会议纪要是在1987年8月29日共同签署的。该会议纪要明确了同一时间的三份保函应以《关于榆树县淀粉厂技术改造工程所需外汇的保函》为准。
  会议纪要第2条第1款重申此保函的内容明确规定:“1986年12月5日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即吉林粮油公司)已根据1986吉汇管便字第61号文,出具保函,现进一步明确仍按当时(1986)有关规定,榆树县淀粉厂用新增项目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偿还租赁费用,即贸易外汇偿还不得扣用省粮油公司留成外汇。”据此说明被告吉林粮油公司不是承担现汇的担保责任。
  2.该会议纪要所涉及的保函及(1986)吉汇管便字第61号文件均明确规定:“新增项目出口产品的100%外汇收入用于偿还租赁费用。为此,我公司(即被告吉林粮油公司)同意为榆树淀粉厂技术改造中引进设备所需外汇150~180万美元担保配套人民币由厂方负责解决。”据此,榆树市经济委员会为配套人民币给原告提供了670万元担保。而《租赁合同》总标的为932310.24美元和1559009.16德国马克,按当时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即1美元为3.72元人民币,合同总标的人民币为670万元,以此汇率所需外汇额度约为150~180万美元,被告吉林粮油公司正是在这计划经济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出具了外汇额度保函。
  3.会议纪要对于被告吉林粮油公司承担保函义务有附条件的规定。即该纪要第2条第2款规定:“该厂(即榆树淀粉厂)必须提供淀粉纤维饲料、蛋白粉、玉米油出口产品,全部由省粮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国际市场要求组织出口。”对此附条件的外汇额度担保,原告租赁公司已在纪要中签字认可。
  而淀粉厂并没有将所附条件实现,只是在1992年5~6月期间将400吨玉米蛋白粉交被告吉林粮油公司出口,该公司已将其所得外汇706370.00美元交付原告,淀粉厂在此之后所生产的产品未交付吉林粮油公司出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