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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与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查明:1995年7月21日,河南工艺品公司和澄海市嘉欣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嘉欣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一份编号为95—8018《购销合同》,约定:由河南工艺品公司销售给嘉欣公司3000吨棕榈油,货款总额15212880元。交提货地点在连云港。货到港口后,嘉欣公司自行到港口联系,并承担关税、增值税等有关税费及港口费用。国内运输方式由嘉欣公司自行解决。验收标准以国家商检机关商检证书为准,若有异议,在货到港口30天内提出。嘉欣公司在1995年8月23日前支付250万元人民币给河南工艺品公司作为定金。剩余货款12712880元,由嘉欣公司在结汇日后60天内全部付清。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1.08%计算。还款时若遇汇率上调,以上调汇率为准,重新计算单价及货款总额,差额人民币由嘉欣公司在结汇日后70天内补汇给河南工艺品公司。嘉欣公司若未能及时还款,逾期加收日2‰的滞纳金及银行罚金等一切费用。为保证嘉欣公司按期支付货款,由中轻连云港公司向河南工艺品公司出具担保书。合同在河南工艺品公司接受担保书时生效,担保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95年8月初,河南工艺品公司派员在中轻连云港公司人员陪同下看了抵达连云港的货物之后,中轻连云港公司于1995年8月14日向河南工艺品公司出具一份函,称:嘉欣公司在连云港港口进口的马来西亚产工业用棕榈油3000吨,现已到港运入中轻连云港公司仓库,近期正在销售。嘉欣公司委托河南工艺品公司对外付款13589929.24元人民币,期限60天。嘉欣公司与中轻连云港公司已有多年的合作,在经营中信誉高,到期付款不存在问题。如到期不能付款,由中轻连云港公司帮助协调。河南工艺品公司收到该函后认为该函不能作为正式担保,要求中轻连云港公司出具正式的担保书。中轻连云港公司在1995年8月17日向河南工艺品公司出具编号95—011的《担保书》,写明:河南工艺品公司向嘉欣公司供应的3000吨棕榈油,总货款1494万元,嘉欣公司已支付250万元,余款1244万元按95—8018号《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期限60天,利率1.08%。中轻连云港公司作为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嘉欣公司要求,现中轻连云港公司同意为上述货款全额担保。如嘉欣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简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中轻连云港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在执行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河南工艺品公司接受了该担保。1995年8月21日,苏州水利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代嘉欣公司向河南工艺品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中轻连云港公司1995年8月22日代嘉欣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共计250万元。其后,嘉欣公司将对外付款所需的合同、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编号300768)和装箱单等相关手续交付河南工艺品公司,河南工艺品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向中国银行河南分行提出对外汇款申请书,并将嘉欣公司提交的进口许可证、合同、发票、提单等手续交付中国银行河南分行。中国银行河南分行于1995年8月25日代河南工艺品公司对外付款1799832美元。该批3000吨棕榈油由连云港环球公司代理报关,连云港海关于1995年8月1日在该批货物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遂后,嘉欣公司委托中轻连云港公司将在其仓库存放的3000吨棕榈油进行销售。中轻连云港公司将所售棕榈油货款计1200万元人民币于1995年8月23日、25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汇给嘉欣公司。嘉欣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工艺品公司支付3000吨棕榈油货款。经河南工艺品公司多次催要,嘉欣公司分别于1996年4月11日、1997年1月28日向河南工艺品公司偿还货款50万元和5万元,共计55万元,并书面表示要偿付全部货款和给予补偿。中轻连云港公司法人代表也曾以书面形式向河南工艺品公司表示愿同河南工艺品公司一同向嘉欣公司追偿货款。1997年4月18日,河南工艺品公司向原审法院对中轻连云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轻连云港公司偿还担保书项下应付款1189万元,利息2550474元,罚息2535300元,违约金3150850元,费用8万余元,共计20206624元;判令中轻连云港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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