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与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二、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的担保合同应属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嘉欣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经营棕榈油一项,并且嘉欣公司是只有注册资金138万元的一家小公司,根本不具备进出口权。因此,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河南省工艺品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项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本案中购销合同是无效的主合同,担保合同也无效。
  3.广丰公司与嘉欣公司的同一经营人林蓬将厦门公司已对外付款的单据副本委托河南工艺品公司对外付款,造成重复付款,并将此货款支付了其公司的其他货款。由此,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为嘉欣公司提供担保,实属受欺诈。根据《担保法》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上述条款,河南工艺品公司与嘉欣公司违背正常国际贸易操作程序,为同一货物重复付款,骗取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提供保证,其担保合同当属无效,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三、在本案中应当追加嘉欣公司为被告,所有法律责任应当由嘉欣公司承担
  根据第一、第二点的分析,嘉欣公司对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隐瞒真相,使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并应当追加嘉欣公司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由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四、河南工艺品公司要求轻工连云港公司支付的罚息与违约金重复计算,罚息应属无效。

  五、河南省工艺品公司有违法套汇的嫌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