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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与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与河南省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本案的事实经过如下: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与澄海市嘉欣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嘉欣公司)业务往来较多。1995年8月,嘉欣公司称有一船棕榈油到连云港,对外需付款,准备委托河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对外付款,并要求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慎重考虑后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提供了担保。河南工艺品公司依据香港竟生实业公司1995年7月21开具的发票(客户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装船“HUAYUE”轮、装船日期1995年7月7日、装船港:马来西亚、巴西古当、数量2999.72吨,金额1799832美元)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一份(到港:连云港、装船日期:1995年7月7日、装货港:马来西亚、巴西古当、装船“HUAYUE”轮)进行对外付款。
  后经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调查:1995年2月澄海市广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丰公司与嘉欣公司为同一经营人林蓬)与厦门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洽谈3000吨棕榈油代理进口事宜,因两公司关系较好,在未正式签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厦门公司于3月2日同香港竟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XL95002的3000吨棕榈油购销合同;同月31日,厦门公司对香港公司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4月11日,广丰公司同厦门公司正式签订了代理进口3000吨棕榈油合同。因一直未能办妥棕榈油进口批文,广丰公司希望解除与香港公司的购销合同,但因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业务无法取消。按原合同约定货物应在汕头港交货,因没有进口批文,“HUAYUE”轮在香港检修等待转港通知。
  7月15日,广丰公司、嘉欣公司与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签订了3000吨棕榈油联营代销协议及8月16日补充协议,规定由广丰公司对外订货,开货款信用证、支付货款、负责棕榈油转连云港港口手续及变更提单,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凭订货内容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办理转签正式合同(外经贸部规定,棕榈油一般贸易,只有中粮公司一家可以对外签订进口合同);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代销棕榈油及先支付1400万给广丰公司。按照联营协议,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在9月1日前完成所有清关手续,并于8月21日、23日将1400万货款付给嘉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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