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与河南省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担保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本案的事实经过如下: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连云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与澄海市嘉欣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嘉欣公司)业务往来较多。1995年8月,嘉欣公司称有一船棕榈油到连云港,对外需付款,准备委托河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对外付款,并要求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慎重考虑后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提供了担保。河南工艺品公司依据香港竟生实业公司1995年7月21开具的发票(客户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装船“HUAYUE”轮、装船日期1995年7月7日、装船港:马来西亚、巴西古当、数量2999.72吨,金额1799832美元)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一份(到港:连云港、装船日期:1995年7月7日、装货港:马来西亚、巴西古当、装船“HUAYUE”轮)进行对外付款。
后经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调查:1995年2月澄海市广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丰公司与嘉欣公司为同一经营人林蓬)与厦门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洽谈3000吨棕榈油代理进口事宜,因两公司关系较好,在未正式签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厦门公司于3月2日同香港竟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XL95002的3000吨棕榈油购销合同;同月31日,厦门公司对香港公司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4月11日,广丰公司同厦门公司正式签订了代理进口3000吨棕榈油合同。因一直未能办妥棕榈油进口批文,广丰公司希望解除与香港公司的购销合同,但因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业务无法取消。按原合同约定货物应在汕头港交货,因没有进口批文,“HUAYUE”轮在香港检修等待转港通知。
7月15日,广丰公司、嘉欣公司与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签订了3000吨棕榈油联营代销协议及8月16日补充协议,规定由广丰公司对外订货,开货款信用证、支付货款、负责棕榈油转连云港港口手续及变更提单,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凭订货内容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办理转签正式合同(外经贸部规定,棕榈油一般贸易,只有中粮公司一家可以对外签订进口合同);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代销棕榈油及先支付1400万给广丰公司。按照联营协议,中国轻工连云港公司在9月1日前完成所有清关手续,并于8月21日、23日将1400万货款付给嘉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