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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1992年12月23日、1993年1月5日、1993年2月25日,工行通化支行与东风财务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东风财务公司向工行通化支行拆借资金均约2000万元,期限均为6个月,月利率均为11.25‰。1993年3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东风财务公司向工行通化支行拆借资金4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1.25‰。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东风财务公司依约向工行通化支行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元。1993年12月15日,东风财务公司与东大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93125的《借款合同》,约定由东风财务公司向东大房产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利率8.64‰,工行通化支行作为担保单位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东风财务公司依约向东大房产公司电汇了借款5000万元。
  1993年4月19日,东大房产公司致函工行通化支行称:我公司通过贵行担保向东风财务公司拆借款,至今为止收到5000万元贷款及1亿元拆借款,由于国家银行政策的约束,东风财务公司中断拆借合同,即今后的1.5亿元不再通过贵行担保。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付给贵行的600万元担保费,按比例应退回300万元,请贵行见此传真后将300万元担保费返回我公司。1993年8月3日,东风财务公司与东大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调整融通资金的协议》,约定东风财务公司于1992年12月向东大房产公司所贷的5000万元资金,属正常业务,继续保留,其利率、期限仍按原合同执行,东风财务公司于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分期通过工行通化支行融通给东大房产公司的1亿元资金将分5个月全部收回,即1993年8月至12月每月收回2000万元,全部1.5亿元资金的综合收益率为年24%,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季度收息仍按贷款年息15%,融资13.5%计算,所余部分东大房产公司应于1993年12月20日前以利润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东风财务公司;原合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993年9月25日,工行通化支行致函东大房产公司、东风财务公司称:贵公司两方于1993年8月3日签订《关于调整融通资金的协议》,我行不再承担一切责任。1993年10月6日,东风财务公司复函工行通化支行称:1993年8月3日,我公司、东大房产公司签订关于调整融通资金的协议,并没有排除贵行的权利和义务,在三方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1994年1月20日,工行通化支行以通工银便字(1994)2号文函告东大房产公司,东风财务公司称:关于东大房产公司要求我行退还风险金300万元一事,因这次融资我行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稽核违纪罚款290万元,我行不再退还风险金,因此,未经三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或不按合同正文履行义务,我们也就不再承担原合同的责任。1994年4月18日,工行通化支行、东风财务公司、东大房产公司又签订一份“三方融资商谈纪要”,决定:自1994年3月21日起,原1.5亿元融资改为东风财务公司向东大房产公司贷款,1.5亿元贷款利率22.98%;工行通化支行为1.5亿元贷款向东风财务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在融资改为贷款手续未办妥之前,仍维持原三方签订的融资合同。1994年6月14日,工行通化支行以通工银便字(1994)45号文件向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请示拟将拆借东风财务公司资金改为担保,该分行未予批准。1994年8月10日,东大房产公司致函东风财务公司关于1.5亿元借款计付利息归还本金的计划称:经综合分析公司今后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状况,报请集团董事会批准,现慎重提出1.5亿元借款计付利息、归还本金的计划,截至1994年6月21日止,所欠借款利息4072万元作为新一笔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办理贷款手续,利率为年息10.98%(如有困难可延期一年);借款1.5亿元自1994年8月至1995年10月止;在15个月内以月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速度还清;自1994年6月21日起,1.5亿元借款利率由22.98%调整为17.5%(年),我公司在每月归还本金的同时按此利率计付利息,做到利随本清。1.5亿元借款本息结清同时,贵司负责工行通化支行及时完整退还借款抵押物。1994年8月19日,东风财务公司复函东大房产公司关于还款付息计划称:经研究接受贵司提出的还款付息计划,请贵司予以重视:(一)1.5亿元借款自1994年6月21日起改按17.5%(年)计付利息,是以贵司在15个月内,每月以500万~1500万元速度还款并利随本清的前提下同意接受的。(二)在15个月还款期内,贵司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执行所提计划,对未执行的剩余额度,我公司有权坚持执行按1994年4月三方会谈纪要原则所签订的贷款合同。1994年8月22日,工行通化支行给东风财务公司、东大房产公司关于退还抵押物1亿股股票的复函称:(一)我行同意东大房产公司执行“关于1.5亿元借款计划利息归还本金的计划,”直接划给东风财务公司;(二)我行在接到东风财务公司关于1.5亿元借款及借款利息全部还清的通知后,将抵押物(1亿股股票)退还给东大房产公司;(三)在退还股票前,东风财务公司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我行方能办理。1994年8月24日,东风财务公司给工行通化支行关于退还抵押物复函称:贵行“关于我行退还抵押物1亿股股票的复函”我公司收悉,经研究同意贵行的三条意见,在此并敬望严格执行。1994年8月30日,东大房产公司汇(付)款通知书载明,收款单位:东风财务公司付款理由:还款付息,500万元还1.5亿元本金,9万元还利息。名称:关于1.5亿元借款付利息归还计划。1995年3月10日,工行通化支行致函东大房产公司:为你公司担保的5000万元,到期日为1995年11月15日;我们从东风财务公司拆入后贷给你公司的1亿元资金,偿还期为1995年11月30日,希望贵公司积极偿还。1995年10月18日,东大房产公司、东大集团致函东风财务公司和工行通化支行:我公司已向东风财务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约1100万元。至今全部1.5亿贷款本金及其所余约定利息均未支付,我公司愿将土地、物业降价处理,并承诺将卖地所得收入优先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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