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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泰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案代理词(二)

  再审法院认为:华海公司收取泰宇提单后,未经泰宇公司授权……将提单交给江北化建,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后果。这种认定是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与江北化建之间确有委托代理关系存在
  江北化建经理吴志坚于1996年5月6日持介绍信到申诉人处联系代办甲苯进口报关、商检事宜,并提供了用于报关的除正本提单的全套贸易单据(包括发票、产地证、提单副本等),还由江北化建的委托付款人联华公司向申诉人汇入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报关备用金,并支付了代理费,从而确立了江北化建与申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报关合同关系。这一点已在原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得以认定。申诉人按照通常的做法接受了江北化建的委托,办理报关的有关手续。由于正本提单为办理报关所必备的文件,故江北化建经理吴志坚在当日由申诉人业务经办人刘胜年、联华化轻公司的陈明清陪同一起去被申诉人处领取正本提单。
  以上事实和有关证据证明,申诉人与江北化建之间确有委托报关的代理关系存在。
  2.申诉人收取提单是作为江北化建的代理人替被代理人所为
  再审法院认为:华海公司是从泰宇公司处取得提单,因此华海公司应将提单交还给泰宇公司。这种认定是与事实不符的。
  华海公司确实从泰宇公司处取得提单,但这一简单的表面行为并不是如再审法院所认定的那么简单,即泰宇公司将提单交给华海,华海应将提单还给泰宇。
  首先,我们需研究为何泰宇会将提单交给华海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包括泰宇公司在内都深知提单是物权凭证,交付提单等于交付货物。而华海公司是一个普通的货运代理企业,既不是收货人,也与泰宇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为何泰宇会将一份如此重要的单证自愿交给一个与其毫无关系的人呢?而且如果真的如再审法院认定的:华海公司未经泰宇授权……将报关放行后正本提单交给江北化建,从而导致本案损失的话,为何其明知江北化建拿提单长达一个多月,却没有任何异议?这些事实,显然说明再审法院的认定是不符正常逻辑,也是违反常理和惯例的。
  本案的事实是:根据被申诉人与江北化建的《代理进口协议》第4条,江北化建负责货物到港后的接货工作,并负责关税、商检等一切费用,照此规定,报关、提货工作显然就由江北化建来完成,而要进行报关,被申诉人必须将正本提单交付给向江北化建。因此,在报关前,无论从泰宇公司与江北化建的合同约定来看,还是从泰宇本身的意图看,泰宇将提单交给江北化建是必然的,也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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