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理由,请求法庭依法判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偿付以下欠款及赔偿损失: 1.偿还263万元购房款加拖欠的利息(如果欠其他单位的415万元至今未还,则应偿还678万元加拖欠的利息)
2.赔偿因河东公司为1350万贷款担保而招致的经济损失,该1350万元中除400万元用于被申诉人作建房款外,另被挪用的950万元加利息为被申诉人的实际损失。
由于本案拖延的时间已经久远,执行的难度日益增加,为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恳请法庭依法尽早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申诉人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文昌 蔡景丽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一提字第1号
原审原告: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70号运通科技楼6层。
法定代表人:郑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照华,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十七段翻建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安街荣信公寓4门3楼。
负责人:韩迎春,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沈庄子房管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景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为与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十七段翻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联建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1年5月14日作出(2000)民监字第35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经调解,运通公司与指挥部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讼争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十七段七号楼4门、5门、6门及八号楼5、6门,1~6层全部房屋归指挥部所有;上列房屋中原已安置的河北区丁字胡同的还迁居民,由运通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河北区房管局光复道房管站另行安置,全部安置费用由运通公司承担;二、天津市王串场十七段七、八号楼其余1~6层全部归运通公司所有,由运通公司安置河北区丁字胡同还迁居民使用;三、上列10个门的房屋运通公司仍按原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1580元向指挥部支付房款,运通公司尚欠之房款在一年内分三次付清。具体付款时间及方式为: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运通公司向指挥部支付尚欠余款的30%;三个月内再支付30%,一年内付清剩余40%;四、双方合作期间,指挥部及与指挥部有密切关联的单位曾为运通公司向案外人借款1350万元,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运通公司愿以自有财产换回抵押物,免除指挥部的抵押担保责任。若运通公司不能如约完成致抵押权人继续向指挥部主张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运通公司承担;五、双方合作期间,运通公司及其他案外人共向指挥部支付房款1080万元(不含诉讼中支付的500万元),其中案外人代运通公司支付的款项,由运通公司负责偿还;六、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175040元,诉前保全费142200元,运通公司承担167520元,指挥部承担149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