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纠纷案代理词

  1998年12月31日,珠江侨都筹委会办公室根据同月29日会议作出《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纪要》,认为广州市政府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侨都项目的建设,并根据近几年经验及对目前经济状况的分析,一家企业难以完成任务,应推行多家合作。纪要同意海龙王公司与南华西组成一个投资组合,参加珠江侨都项目50%的投资,并准备5亿元人民币的资信证明,参加合作谈判。如果珠江投资公司退出,海龙王公司与南华西组成的投资组合可适当进资,以维持多家合作的局面。希望珠江投资公司方面继续参加合作,并占有50%的投资权。
  1999年7月29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通知(以下简称143号通知)致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侨办)称:“鉴于我委于1993年12月30日以穗外经贸业(1993)904号文批准三联公司与嘉宇公司合作设立侨丰公司,同意侨丰公司在市规划局(92)城地批字第39号、55号文同意使用的654107平方米地块上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房。鉴于香港法庭于1997年7月16日向嘉宇公司发出清盘令,根据香港法律,嘉宇公司对本公司的产权已无任何处置的权利,所以,由此而延伸的协议、合同均失去了其法律基础。经研究,撤销我委337号批复、6号批复和9号批复。接文后,请通知企业缴回珠江侨都公司的批准证书,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珠江侨都项目是我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并早已成立筹委会。去年12月29日的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上又明确了若干事项,望三联公司能按市府要求进一步做好各方面工作,保证工程能依法顺利推进。”同年10月25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业(1999)233号通知(以下简称233号通知)致广州市侨办称:“我委于1999年7月29日发出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文《关于撤销我委三个批复文件的通知》,经研究,现予以撤销”。海龙王公司对233号通知不服,认为233号通知侵犯其合法投资、平等竞争的权利,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通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233号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海龙王公司没有与珠江侨都项目的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合同和章程,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加入珠江侨都公司,对珠江侨都项目并不享有合法的投资开发权,因此,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珠江侨都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所作出的变更或者审批行为,与海龙王公司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海龙王公司付给三联公司6000万元作为对珠江侨都项目的投资,只能证明海龙王公司与三联公司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珠江侨都筹委会是政府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其作出的会议纪要是一个建议或指导性质的意见,不具有拘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属于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海龙王公司认为该会议纪要是行政命令,且确认其拥有50%的开发权的起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海龙王公司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驳回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为了推动珠江侨都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海龙王公司与三联公司自1997年开始经多次商议,签订了旨在同意海龙王参与开发的协议书,并依协议书和三联公司的通知支付了6000万元,用于支付珠江侨都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尽管该协议约定了合作成立与否的两种可能,但是,只有参与开发,才符合海龙王公司的最大利益。如果因为行政行为而使海龙王公司投资受阻,该行政行为当然侵犯其财产权。合法取得经营资格、实现平等竞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海龙王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143号通知撤销违法的侨都公司,是落实筹委会的决议,使海龙王公司获得了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与珠江投资公司在各拥有50%投资权的前提下进行合作谈判的权利。233号通知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撤销了143号通知,导致非法的侨都公司复活,进而导致非法的侨都公司的股东珠江投资公司等作出不同意海龙王公司投资的决定,使几个原本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海龙王公司能否参与该项目、能否参与该项目的合作谈判,要得到珠江投资公司的同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珠江投资公司等即作出不同意海龙王公司投资的决定,客观上剥夺了海龙王公司参与竞争的可能。因此,233号通知不但侵犯了海龙王公司参与投资的平等竞争权,而且还使海龙王公司失去参与投资、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投资资格的可能。一审裁定存在如下错误:(1)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制度不但保护依法获得的投资权不被非法剥夺,而且也保护依法获得投资资格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平等竞争权,导致错误地认定233号通知没有实际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没有注意到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和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工作制度,错误地认定筹委会的性质和政府组建的非常设行政机构与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导致被上诉人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海龙王公司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错误判断;(3)没有注意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上是确认珠江侨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错误地假定侨都公司是合法的,得出上诉人海龙王公司取得投资资格需要得到珠江投资公司等一致同意的错误认定;(4)没有注意到上诉人海龙王公司对取得投资资格的合法性追求。珠江侨都公司的设立是违法的,海龙王公司要合法取得投资资格不应通过与珠江投资公司等协商,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而是接受政府指定的开发公司三联公司的邀请,与三联公司协商。因此,233号通知与海龙王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