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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西柳镇人民政府与海城市诚信房屋开发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镇政府对南正楼享有62%的产权,诚信公司享有38%的产权。理由是:(1)1994年6月4日镇政府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是无效协议,实际上没有履行。南正楼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摊位和门点的预售款。诚信公司称南正楼工程款为3600万元,而镇政府陆续以“预售摊床款、工程款、付市场综合楼投资款”的名义向诚信公司拨款3300万元,因此预售摊位和门市的款项基本满足了工程所需资金。如果认定为工程投资,也应视为双方投资,不能认定为单方投资。镇政府与诚信公司曾口头协商过镇政府投资1500万元,按62∶38与诚信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在向诚信公司拨付预售摊床款的工程中,镇政府也以“镇政府投资款”的名义拨付了1503.35万元,诚信公司开具了收据。因此口头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南正楼建成后,双方也是基本按此比例实际占有的。另外,一审诉讼期间,土地转让没有实际解决,诚信公司1994年6月24日才领取其营业执照,《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2)一审判决依据审计报告判令镇政府返还诚信公司款项合计1905.1万元数额有误。诚信公司在起诉状中称镇政府预售摊位和门点的收入共计3312.68万元,先后转给诚信公司3300万元,尚欠12.68万元。但一审判决却判令镇政府返还预售款975.755万元。而一审诉讼中诚信公司并没有增加诉讼请求。(3)一审判决遗漏了镇政府的其他投资。包括配套费663万元、含南正楼在内交纳二期工程各种税款2311万元,南正楼防火设施费120万元,奖励施工单位90万元等。
  诚信公司答辩称:《关于西柳市场扩建工程市场南正楼的投资建设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根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府机关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镇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镇政府主张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口头达成联建协议,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华伦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是依据镇政府提供的账目进行的,结果客观、公正。镇政府所称的其他投资从性质上看,配套费不是对南正楼的投资,税款是整个市场工程的税款,不仅是南正楼的税款。防火设施费缺乏证据证实,奖励施工单位的款项与本案无关,是镇政府的单方行为,财务凭据上也表现为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借款单。同时镇政府在一审期间也没有提出反诉请求,主张其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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