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市场南正楼产权相关手续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代理人认为:更无需作过多的论述,道理很简单,理由很充分。被上诉人所建市场南正楼启动使用至今已达五年之久,但土地使用证上诉人仍故意拖延不办。这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责任,过错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为此事被上诉人曾委托律师事务所于1997年2月19日专门向辽宁省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请示,辽宁省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3月18日对此作出明确答复,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申请至今不予办理。因此,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对此请法庭详查。这是其四。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四点意见代理人认为:在西柳服装扩建工程招商引资期间,被上诉人作为西柳镇一位普通村民为西柳市场繁荣昌盛和家乡兴旺富强,积极响应上诉人号召,并冒着极大的经济风险,筹措资金率先在西柳服装市场独自开发兴建了具有现代化标准,并已闻名全国。宏伟壮观的西柳市场综合大楼,按期投入使用,效益可观。这不仅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财富和社会影响,同时更主要的是也给上诉人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众所周知,西柳市场在被上诉人带头影响下,又相继引来众多商家来西柳投资兴建各类商场,如海宁、永刚、神驰等。
据此,上诉人理应加倍关心并支持被上诉人事业的发展,使之更加辉煌。但与此相反,上诉人非但不给予被上诉人正常关照,反而对被上诉人处处刁难,而且挖空心思地在被上诉人产权及获得工程利润上大做文章,做尽手脚,企图利用非正常无理手段瓜分被上诉人产权。上诉人的做法实令被上诉人无法接受。同时,事实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当初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始终不忘,因此在这长达五年时间里,始终想通过真诚友好、协商的方式与上诉人化解此纠纷。可是上诉人对此事一直是采取推搪态度,毫无诚意。为此,被上诉人在万般无奈情况下迫不得已先后两次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呈诉,第一次诉讼时,上诉人表示同意由双方自行解决,据此,被上诉人依法申请撤诉,以表诚意。可是上诉人仍然毫无诚意,久拖不决。被上诉人无奈于1999年2月20日再次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次诉讼已给被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
民法通则》第
58条3款、5款、7款,第
59条第1款,第
61条,第
106条,第
111条的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