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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综上所述,龙宇公司作为市直公司的代理人,在代收巨额售楼款后,无理拒不向市直公司交付,并为达到其侵占的目的,滥用其毫不享有的诉权,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而一审法院在1999年2月对本案受理立案后直至2000年12月才作出一审判决,审理期限长达近两年,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同时,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目前,龙宇公司已将资产隐匿转移一空,一审中市直公司的财产保全只保全了不足万元人民币,其他4000多万元不知去向,从而使龙宇公司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恶意逃债的目的得逞,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驳回龙宇公司的无理请求,支持市直公司的上诉主张,判令龙宇公司归还非法侵占的代收售楼款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利息,保护国有资产免遭被非法侵占,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合法秩序。

                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红宇 孙云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龙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扬新城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游克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卫民,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允,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宇,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国泰大厦15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如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福建龙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和上诉人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福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9日,直房公司、金源公司与龙宇公司签订《楼盘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将直房公司、金源公司共同开发的乌山大厦整座楼盘权益转让给龙宇公司,总面积为20772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2980元,楼价款共计61900560元。若实际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出入,则以实际面积计算总价。直房公司、金源公司保证楼盘在1996年11月底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房公司、金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函告龙宇公司且提交相关附件后3日内,龙宇公司支付100万元作为合同的定金,并在此后10日内支付第二期楼价款400万元,30日内支付第三期楼价款1000万元。以后各期支付款项期限如下:(1)1997年3月31日前付1000万元;(2)1997年5月31日前付1000万元;(3)1997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余款。合同对楼房迟延交付和楼款提前、迟延支付的处理作了约定。龙宇公司支付定金后,即可开始对整座大厦进行销售。未经龙宇公司同意,直房公司、金源公司无权对外办理发售、出租、抵押、合作等业务;在1998年12月31日前,直房公司、金源公司无条件配合龙宇公司对外销售、租赁、合作等工作,特别在预售、买卖合同上作为开发商对外签约,并出具有效税务发票,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所有收入汇入龙宇公司指定账户。当龙宇公司支付500万元后10日内,直房公司、金源公司须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龙宇公司保管,否则视为违约,龙宇公司除有权要求违约金外,还可以就各期楼款的支付时间作相应的顺延。直房公司、金源公司须按设计配备市电单回路电源和自备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组之配电房应符合政府规范要求。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则须承担违约部分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补偿另一方的损失时,还须承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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