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山大厦的排污、消防、地界问题是基于乌山大厦而产生,如果确实没有完成,只能给乌山大厦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侵害,被侵害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追究房屋卖方及代理销售商的连带违约责任,他人不享有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诉权。
本案所谓纠纷“排污、消防”违约责任,如果龙宇公司包销条件成就,取得了乌山大厦产权,它当然可以行使购买人也即产权人的权利,依合同追究市直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另论)。
但是在本案中,龙宇公司不是产权人,而且市直公司作为卖方早已就以上三个问题与买方也即乌山大厦产权人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妥善得以解决(见《关于全面解决乌山大厦遗留问题的协议》),福建省移动通信局也未向销售代理商龙宇公司提出任何追究责任的要求。即使提出要求,因龙宇公司只是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一切法律后果也全部由市直公司承担,龙宇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此所有问题均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龙宇公司作为卖方市直公司的代理人却行使房屋买方的权利,俨然以房屋购买人自居,提起乌山大厦买卖双方早已解决的所谓“排污、消防”等问题,追究起委托人市直公司的违约责任。即使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也知道别人家的事与己无关,没有受到别人的委托,无权就他人之事主张任何权利。而龙宇公司比其尤甚,直至诉讼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不令人感到震惊。
五、市直公司上诉请求的依据
1.乌山大厦工程原有的遗留问题没有对龙宇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害
龙宇公司在1997年5月30日前已经向福建省移动通信局代收房款共计72091000元,但是龙宇公司仅仅支付市直公司2350余万元,对龙宇公司应获取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一审判决市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上诉人根据规定只能收取260万元的代理费用
鉴于龙宇公司作为卖方——市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销售乌山大厦,因而其有权收取中介服务费用。该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也是无效的。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
6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收取的佣金。……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产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3%。”
第8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因此,市直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最多只能向龙宇公司支付总成交额3%的代理费。即20947.99平方米(产权证标注的实际面积)×4138元/平方米×3%,共计2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