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最终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1.一审判决对此焦点问题采取了模棱两可的认定,定性不清
(1)一审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1行对所谓“房屋包销”进行了杜撰:“本院认为:房屋包销与一般代理、中介行为的区别就在于包销商取得在建商品房上的相应预期权益并因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定价,对外销售,最后买断剩余的房屋。”
一审法院的这一所谓的解释与其认定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姑且不论上述解释正确与否,本案的事实是市直公司从没有向龙宇公司交付过乌山大厦,龙宇公司也恰恰没有“因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因而双方不是一审判决所解释的“房屋包销”关系。
(2)判决书第17页第4行认为:“双方当事人已构成包销合同关系”;
(3)判决书第17页第8行又认为:“龙宇公司不是市直房地产公司的一般委托代理人”。不是一般的委托代理人,又是什么样的代理人?
包销是经营上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于包销没有解释,通常以实际形成的法律事实确定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包销必然、而且只能导致两种法律事实:买卖或代理。一审判决不顾双方形成的清晰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而杜撰了似是而非的所谓“包销合同”关系,混淆了双方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对所谓的“包销合同关系”本质上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没有作进一步的认定,法律关系认定不清。
2.一审判决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签订的四份合同割裂开来,导致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是必然的
一审判决第19页第4行“两份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构成法律关系也不同。应以《楼盘权益转让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这一结论没有法律依据。
市直公司和龙宇公司为销售乌山大厦共签订了四份合同,第一份为《楼盘权益转让合同》,最后一份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四份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合同双方就销售乌山大厦这一法律事实的合作过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不断清晰和形成的最后结果。
根据法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以最后一份法律文件为准进行认定。但是,一审法院却只认定了前三份合同,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重要法律文件搁置一边,强行割裂法律行为的因果关系,直接造成了双方法律关系定性的错误。
3.双方不是买卖关系
作为一起纠纷,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属于最重要的焦点问题。龙宇公司在一审、二审庭审中都始终极力回避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在二审庭审中龙宇公司对于法官“包销合同关系”到底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的提问也还是避而不答。
龙宇公司对此焦点问题不能明确表示意见,显然是有难言之隐。因为龙宇公司的诉讼是建立在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基础之上的,也惟有如此,龙宇公司才能就所谓房屋排污、消防之类的问题向卖方——市直公司主张所谓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是代理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龙宇公司则没有任何理由就本案所涉及的排污、消防等事项提出任何诉讼请求。
龙宇公司对于二审法庭“包销合同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的提问避而不答,是因为龙宇公司很清楚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
(1)乌山大厦的产权在市直公司与龙宇公司之间从未发生过转移。在乌山大厦现产权证上清楚地注明:“1999年6月7日购买受福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