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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等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纠纷案代理词

  2.该公司停工一年以上。贤成大厦因缺少资金而从1993年9月20日全面停工,至1994年11月23日被注销为止,停工状态持续14个月,已超过一年。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厦全面停工后的1993年11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贤成大厦公司的所有印章和公司的资产实行财产保全。法院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大厦停工的原因,对大厦是否停工并无影响。因为:(1)大厦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已因建设资金缺乏而停工;(2)法院只是对公司实行财产保全,并未下达责令大厦建设停工的通知;(3)法院也未对大厦资产采取过任何实际查封措施;(4)法院终止审理该案后,贤成大厦仍然处于停工状态,直到被注销时始终没有复工。因此,合作公司停工与法院的保全无关。
  3.法律上的注销有两种:一种是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企业主动申请的注销;另一种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由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注销。深圳市工商局在《核准注销登记呈批表》中明明白白地写明,是根据贤成大厦公司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客观事实和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直接注销了贤成大厦公司。但原审法院故意混淆两种注销方式的区别,把深圳市工商局直接注销行为非要认定为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行为,并别有用心地强调企业没有主动申请,进而认为注销不合法。这种做法不是实事求是的,这种认定也颠倒了是非。
  1995年5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第3项中指出:“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 的规定,直接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之其开户银行。”工商局的注销行为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1997年7月6日,代理律师又就直接注销贤成大厦公司的合法性,邀请并召集我国十多位行政法学专家论证。以下是本次论证会的纪要:
  1995年1月20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已注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深圳外资办)为被告的行政诉讼。鉴于本案涉及法律问题复杂反响很大,一些国内外知名的行政法学界专家学者于1997年7月6日在国家行政学院对面皇苑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论证会,与会同志经过热烈讨论,针对本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① (注① :与会人员名单: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总干事、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马怀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硕士导师组副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律系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监察会学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干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秘书、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袁曙宏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博士、北京大学兼职教授、中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皮纯协东亚行政法学会理事、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组成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北京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全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叶必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干事、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政协常务委员、北京大学兼职教授;高宗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信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阎建国信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深圳分所主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王敬波: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1.专家们认为:此案中深圳市工商局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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