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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银行有限公司等与广东发展银行等违约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在(1999)经终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中明确地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几点考虑:
  (1)认为应当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来对协议管辖权条款的含义作出解释,这表明法院是尊重当事人选择的;
  (2)依据约定适用的香港法律对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作出解释,确认香港法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表明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根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均在香港,在香港法院诉讼更为方便而裁定广东高院不应当受理该案,表明法院为方便诉讼保护各方利益而做出的全局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定尊重和确认了香港法院的管辖权,并排除了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对同一纠纷同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可能性。本案也应以此为指导方向,在尊重当事人双方选择和接受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同时,不应对香港法院已经审理的案件再作重复性的审判,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冲突和司法程序的紊乱。
  同时,如果中国内地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就必然涉及到过桥贷款协议的内容,这样就会造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94号民事裁定中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本案”判决相矛盾的后果。
  综上所述,住友银行认为:合同当事人在合法、有效地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协议选择管辖权利的情况下,双方及法院都应当忠于并尊重这种选择。故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住友银行与广发银行协议约定香港法律为备用信用证纠纷的适用法律、香港法院为备用信用证纠纷管辖法院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香港法院对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一切纠纷均享有管辖权,广东高院无权管辖本纠纷案。

  三、广发银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主张广东高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受理,而不受香港法院审理和判决的限制”的主张,是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条款的规定。广发银行与住友银行之间就与本案相同的争议,已经接受了香港法院的裁判,中国大陆法院应从基本政策和方便诉讼的角度考虑,尊重香港法院的有效判决。
  民诉法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法条适用的前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强调的是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即如果中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则无从谈起第306条的法律适用问题。广发银行正是忽视了本条款适用情形的存在,而致使其主张出现悖论。
  该法条明确指出适用情形是:同一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对于享有管辖权的案件是可以进行审理的。但在本案中,广发银行反复强调的是三份函件与备用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备用信用证纠纷案在香港判决并执行后,并不意味着另一个关于三份函件的独立的违约纠纷案不能在大陆起诉。广发银行提出本案适用第306条的法律规定与其主张的“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的观点相悖。
  广发银行在极力声称三份函件与备用信用证是独立的、不同的两个诉讼的同时,又企图依306条的规定在广东高院提起诉讼,重新审理已得到香港有效判决的案件。对此住友银行认为:广发银行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在为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寻找借口,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不应得到中国内地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本代理意见关于三份函件与备用信用证之间的关系论述时已指出,三份函件是以开具信用证为目的而进行的往来文件,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都是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纠纷,应由香港法院管辖。故住友银行认为:广发银行与住友银行通过法律赋予的方式协议选择了有效的香港法院管辖,并且双方基于这种选择已行使了各自的诉讼权利,则中国内地法院对本案根本就没有管辖权,亦不适用于第306条的有关规定。
  2.香港法院对本案涉及的事实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和判决,广发银行不仅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而且已实际履行了香港法院的判决。
  (1)香港法院已于1998年10月26日受理了住友银行就过桥贷款协议及备用信用证对新华公司、香港新华财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发银行提出的索赔诉讼。广发银行在该案中作为第三被告,未对香港法院提出任何异议,进行了实体答辩,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
  (2)住友银行需要强调的是,广发银行在香港诉讼中以作为本案起诉依据的三份函件进行抗辩及反请求,其也承认三份函件的争议属于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争议,应当由香港法院管辖。
  广发银行在第四次答辩状修订案中,将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口头协议、三份函件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在第22A、22B、25F、25H、25I、48B、58、60B、60C、60E中重点针对三份函件予以抗辩和反诉,要求撤销信用证或抵销债务。住友银行在香港诉讼中,也对广发银行的反诉进行了抗辩。双方对于三份函件属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纠纷并无异议,体现了信用证第12条约定管辖条款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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