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井住友银行有限公司等与广东发展银行等违约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

  对于此项收购,在得到贵行的备用信用证的前提下,我行总行已审批提供USD2800万作为此项目的过桥贷款,再者关于长期贷款的安排,我行正作内部审批,将在短期内获得总行的最后批复。此长期贷款提款时,当即立刻清偿过桥贷款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经我行确认贷款悉数清还后,将即时退还贵行的备用信用证。另过桥贷款到期时,我行将会按照当时的情况予以过桥贷款的延期以确保长期贷款的银团顺利筹组。谨此祝愿贵行能尽早安排此备用信用证,特此并颂。”
  从上述信函的内容不难看出,无非是表明住友银行对贷款的态度,告之贷款需获得总行的审批,以及清偿过桥贷款是长期贷款的条件。三份函件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不能构成承诺:
  (1)从三份函件的内容看,住友银行使用的是“当收到审批后”、“正作内部审批”、“将在短期内获得总行的最后批复”的表述,而未出现广发银行所称的“保证”或“承诺”,更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意思表示。广发银行在5月19日开具备用信用证之时,也非常清楚长期贷款的有关条款仍未明确议定。
  (2)从三份函件的形式看,每份函件的标题处均注明是“意向书”,以此证明该函件仅是住友银行针对新华公司申请过桥贷款、长期贷款以及广发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担保事项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
  (3)在三份函件发出之后,广发银行开具信用证之前的1997年4月7日、4月18日,住友银行致新华公司的函件中均以“仅供参阅”、“不构成承诺”为表述,该部分内容与住友银行前文所述的三份函件的意思表示和本案事实相一致,在形成上均为双方的往来函件,在性质上也均非住友银行所做的承诺。对此香港法院在其判决书第15页中已作出认定:“它们(指三份函件)与三份信函以后,即1997年4月、5月、6月、11月发生的事完全一致”。
  任何一项合同的达成,都是经过合同双方通过各种方式反复地交涉、协商形成的。住友银行提供的过桥贷款是以得到广发银行担保的前提下作出的。在广发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之前,新华公司、住友银行以及广发银行之间进行了反复的磋商,三份函件仅仅是磋商中的一部分。根据《合同法》第1430条的规定,一个内容不确定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构成要约,更不能视为致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况且单方签字的未达成合意的磋商性函件也不能构成合同。通过这样的反复交涉、函件往来,最终由广发银行开具了备用信用证。因此,所谓三份函件的纠纷实质即是关于备用信用证项下责任的纠纷。
  而广发银行将三份函件与备用信用证割裂开来而确认其为单独合同,并基于此“合同”认为广东高院有管辖本案的权力显然于法无据;更为遗憾的是广东高院也错误地将三份函件与备用信用证割裂开来,片面地依据三份函件来审查本案的管辖权,而最终导致一审错误的裁定。
  2.三份函件也不构成住友银行对广发银行的反担保合同
  在2002年2月4日的庭审过程中,广发银行指出三份函件实质是住友银行为广发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提供的反担保。对此,住友银行认为广发银行的这一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从合同的成立要件分析,一个有效的反担保合同,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银行作为担保人更需要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但在广发银行认为的构成反担保合同的三份函件中,既未涉及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也未载有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除这三份并非承诺亦非合同的函件外,广发银行至今也没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住友银行曾出具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合同。
  (2)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款,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有保证条款的合同上或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在本案中,住友银行并未签署任何带有保证条款的合同,也未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备用信用证上签章。
  (3)根据200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的案件管辖。具体到本案而言,即使三份函件构成了担保合同,也应当依照备用信用证和过桥贷款协议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3.在广发银行开具信用证前的1997年4月份直至同年11月间,住友银行致新华公司的函件中均以“仅供参阅”、“不构成承诺”为表述,该部分内容与住友银行前文所述的三份函件的意思表示和本案事实相一致。
  1997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数封由住友银行发给新华公司的函件中均列出有关长期贷款的“参考方案”和“经修订参考方案”。各参考方案签称住友银行为“经办人”,称“贷款人”为“一组由经办人与借款人协商后选择的财务机构”。各份函件所附的条件和条件说明均注明“仅供参考”、“不做承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