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哈尔滨兴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另查明:兴得公司于1995年5月24日给付富华公司500万元,同年9月8日给付100万元。1996年8月7日给付富华公司50万元。此外,兴得公司还支付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费2011元、建审手续费57027.90元、动迁费10000元,共计69038.90元。在工程建设中,富华公司多次要求兴得公司支付剩余的联建款未果,遂于1997年1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兴得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40万元及利息。兴得公司反诉认为:由于富华公司未依约办理开工的全部前期手续,致使工程延期开工,且房屋建成后不能销售,富华公司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富华公司赔偿损失共计4105273.05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兴得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月26日以(1998)民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又查明:1993年9月30日,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联合下发哈建发(1993)第171号文件,规定凡在哈尔滨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都必须缴纳环境差价,由开发办统一测算、统一收取。该差价总额的15%作为土地出让金交规划土地部门。开发企业不再另行交纳土地出让金。1995年7月3日,开发指挥部向市规划局出让办公室出证证明:“富华公司已支付部分应缴费用”。1997年4月15日,开发指挥部召集富华公司、兴得公司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指出:富华公司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兴得公司是不合法的。1998年10月23日,开发办向本院出证证明:讼争项目是1994年哈尔滨市市委、市政府为迎接“亚冬会”建设“九路九桥”重点工程的补偿项目,由开发办委托开发指挥部发包给富华公司开发建设。根据文件规定,富华公司没有欠交土地出让金。1998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政府向本院出证证明:认可开发办的上述证言。1999年1月7日,开发指挥部向本院出证证明:联建项目的转让行为未经该部批准,没有办理转让手续,转让行为无效。另证明该项目富华公司应交环境差价2143.5万元,其中含15%的土地出让金321.5万元。现富华公司已交环境差价622.84万元,其中含土地出让金93.42万元。尚欠环境差价1520.7万元,其中含土地出让金228.11万元。1999年7月8日,开发指挥部及开发办出证证明:富华公司与兴得公司联建房屋,符合当时哈尔滨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故同意两公司进行联合开发建设。1999年8月9日,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出证证明:富华公司与兴得公司的联建协议未报政府审批,未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无效。1999年8月26日,开发办出证证明:该办已出证的证明文件因内容不一致,决定收回。2000年1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提出:将1998年10月30日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撤销。2000年4月28日,哈尔滨市政府出证证明:开发办于1999年7月8日提供证明属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