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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哈尔滨兴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哈尔滨市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哈尔滨兴得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哈尔滨兴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得公司)的委托和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的委派,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哈尔滨市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与兴得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协议书》无效是正确的
  1995年4月20日,富华公司与兴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书》。1995年6月1日,富华公司与市政府开发办内环东路指挥部签订《开发改造承德——滨江街坊建设项目协议书》,取得该项目的开发权。1996年9月27日,富华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
  富华公司以承德——滨江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兴得公司联建,取得利益,此行为应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而在富华公司与兴得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协议书》时,富华公司并未取得该项目,更谈不上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联建审批手续。
  富华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联建审批手续,就与兴得公司联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第32条、第40条的规定,故富华公司与兴得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协议书》无效。

  二、基于《联合开发建设协议书》无效,协议双方应返还财产,开发建设的房产产权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所有投资款
  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便是返还财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省华龙审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鉴定,兴得公司在此次联建中的净投资额为70776628.63.元。富华公司无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返还兴得公司投资款应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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