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先锋药业公司与上海市第七建筑
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上海先锋药业公司的委托,担任上诉人上海先锋药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争的工程项目,按有关法律规定,需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价款缺乏法律效力
本案系争工程属列入国家批准的上海市重大项目。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全部依法竣工验收,也未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予以审计。上诉人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项8804.3358万元,现上诉人经有关方面审核,已不再拖欠上述工程款项。被上诉人是该项目建筑总承包人,有协助办理全部竣工验收,及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法律义务。上诉人始终明确表示:愿按审计鉴定结果与被上诉人结清工程款项。但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依法采纳上诉人进行审计鉴定的请求,并且委托了上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案系争工程的决算结论进行鉴定。但遗憾的是由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竟因缺乏完整的工程资料不得不中止鉴定,从而无法得出结论。且一审法院在未经依法审计的情况下,作出于理于法均相悖的判决,故该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是错误的判决。
二、一审在明知本案系争工程项目存在严重工程款项价格和结算问题,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枉法裁判,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经济权益
本案中,原上海市建设招投标咨询公司对系争工程项目作出的决算审定结论,只是初步的审价结论,因此该结论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欠款的依据。为此,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审理中,要求法院指定有机关机构对系争工程的决算进行审计。一审法院按《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委托上海市审计事务所对本案系争工程的决算结论进行鉴定。上海市审计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鉴定后,对本案系争的工程进行审计鉴定,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审核结果:①按合同价:原决算为12887.7万元,审核结果为8504.73万元;②按会议纪要价:原决算为12887.7万元,审核结果为9569.07万元;③按施工期的市场价:原决算为12887.7万元,审核结果为9334.70万元。并根据资料,审核中初步认定的主要问题是:①工程量偏高;②三大材料用量偏高;③单价偏高;④多计材差系数;⑤多计费率;⑥扩大了材料补差的范围;⑦签证不全或无签证;⑧取费缺乏依据等八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