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高达
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省宜昌市高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湖北省宜昌市宏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以(1997)鄂民初字第70号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我们受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委托,担任被上诉人二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且客观公正,应予维持;同时认为:上诉人(一审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上诉人是东环大厦项目当然的开发商
上诉人以东环大厦全套开发建设手续名义上是上诉人为由,否定被上诉人在该项目中的主体资格地位是不能成立的。东环大厦的具体手续办理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合同书》的约定,即《合作合同书》第二条第二款:“合作项目以甲方名义,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兴建……。”《东环大厦项目合作合同书》第六条第一款:“此合作项目必须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由双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共同享受合同权益。”该约定表明上诉人以其名义办理手续,只是作为联营体的代表为联营双方的共同利益办理项目手续,因此理应双方共享权利、共担风险。双方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合开发房地产是既定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7条认定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与宜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后既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投入项目后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联合开发房地产是既定的客观事实,也是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早与晚不影响合作项目实际对土地的使用,更没影响东环大厦工程建设的进展。上诉人依此来否认合作合同的有效性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以项目开发双方的资质等级均为四级,不能承担东环大厦24层大楼的开发建设为由,达到其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更是于法无据。资质等级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商注册登记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可。东环大厦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注册时虽为四级,但经过开发商多年的实践,其实际资质已有很大提高,对此,宜昌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严格审查,结合当事人和宜昌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并颁发了《
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宜昌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湖北省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此后,宜昌市建委还以宜市建文〔1998〕15号文批准,同意高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宜昌从事高层建筑项目的开发(见证据16、17、18、19)。这是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上诉人从事高层建筑开发项目资质能力的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