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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北方工业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联合开发园林、公墓纠纷案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园林公墓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但由于合作开发园林公墓协议未对北方公司承担的道路、绿化、办公设施等配套设施的施工约定完工期限,未明确约定大沙坪公墓搬迁由谁负责,造成配套设施未建好,搬迁文件未办理,西藏外运的投资权益不能及时收回的后果,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北方公司既不按约还款,又不交付土地,对酿成纠纷应付主要责任。西藏外运要求北方公司赔偿诉讼期间的利息72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一、北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西藏外运投资款1100万元和经济补偿700万元;二、解除1995年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园林公墓协议书;三、驳回北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11.50元,由北方公司承担92009.20元;西藏外运公司承担23002.30元。
  北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西藏外运经营管理不善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法执字第04号民事裁定将联合开发的园林公墓中的25号公墓划给案外人,是导致合作开发不能继续进行的原因。北方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双方1997年1月31日所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西藏外运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北方公司与西藏外运在1997年1月31日就解除合作开发园林公墓一事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本院予以认可。北方公司以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却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殡葬业为特殊行业,合同中有关北方公司不能按期返还投资款和经济补偿时,以每亩6万元割地300亩交西藏外运自营的约定,没有取得殡葬主管部门的同意,应认定合同该部分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11.50元人民币,由北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谢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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