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与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签订合作开发园林公墓的协议书,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人是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而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属于燕兴兰州公司与甘肃省民政厅殡葬协会联合承办的项目,即燕兴兰州公司取得卧龙岗700亩土地的使用权,并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对此土地开发经营公墓,为此成立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属于燕兴兰州公司的下属企业。该协议也自始至终由燕兴兰州公司法人代表刘建民与被上诉人洽谈、协商及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名。对此协议及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燕兴兰州公司于1995年4月6日以两份函的形式向被上诉人承诺:中国燕兴兰州公司对此协议的履行有责任和义务,并全力以赴地办理旧墓地搬迁的有关事宜(当然包括大沙坪旧公墓的搬迁批文及搬迁中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承诺在1995年12月以前完工,如延期所造成的影响,燕兴兰州公司将以30%的利息连本返还给被上诉人。1995年5月20日,燕兴兰州公司与甘肃省卧龙岗园林公墓一同根据1994年4月4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将300亩土地移交给被上诉人和金英甘肃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在此土地交接清单上加盖有燕兴兰州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的签名。1995年10月13日,燕兴兰州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兰州北方工业公司签订公墓转让协议,1996年6月19日甘肃省民政厅批示同意该公墓由北方公司接管和经营。1996年7月18日,燕兴公司将卧龙岗园林公墓700亩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开发权和管理权等移交给兰州北方公司所有,并约定由兰州北方工业公司负责履行原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与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金英甘肃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燕兴兰州公司所承担的剩余道路的铺设、周边绿化、上下水等后续工程由接管后的兰州北方公司负责完成。1996年7月30日,燕兴兰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兰州北方公司。1997年元月3日,因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兰州北方公司被查封的25号墓地51.85亩土地,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完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兰州北方公司提出并与被上诉人于1997年3月30日签订归还被上诉人投资本金1100万元及经济补偿700万元的协议,并经公证。故根据本案以上事实及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属本案的正当当事人,是本案的直接权利义务承担者。
三、本案协议的履行情况及上诉人违约造成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及其过错责任问题
1995年4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后,被上诉人将1100万元支付给金英甘肃公司,金英甘肃公司分别于1995年4月27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30日转付给兰州北方工业公司、燕兴兰州公司及燕兴公司的下属企业白银燕兴经销公司机械队。对此有金英甘肃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及收据共十二张凭据证实,燕兴兰州公司及兰州北方工业公司也认可(有1997年元月30日签订归还1100万元的协议证实)。1995年5月20日,燕兴公司和卧龙岗公墓将300亩土地移交给被上诉人及金英甘肃公司,但上诉人移交土地时,并没有按协议第2条约定:将300亩土地的道路、绿化、上水等配套项目建设完,因此只进行了土地小样图交接,未进行实地丈量交割,上诉人答应尽早建完上述配套项目,后上诉人一直都未完成。对此有燕兴公司与兰州北方公司1996年7月8日的公墓资产移交协议中的内容及1997年元月3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内容证实。上诉人移交300亩土地后,也一直未按上诉人致被上诉人的承诺函将旧墓地搬迁的批文办下来,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在1995五年12月30日前开展旧墓地的搬迁安置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