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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1976年3月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支付下述损失及费用:
  (一)(甲)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污染沿海或可能产生严重危险污染沿海,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漏油或其混合物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乙)补偿有关政府清除被保险船舶有任何程度过失所致的漏油或其混合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船舶漏油或其混合物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责支付的赔偿。
  (三)根据法律应予负责的或由于被保险船舶航行或管理上的疏忽或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疏忽行为或失检而造成的其他的船舶或其财产(包括有关费用和杂费),任何固定的和浮动的物体、陆地或水的灭失和损坏,但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责任不包括本公司船舶险条款第一条第(2)项规定可以取得赔偿的此类损失及费用。
  (四)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只残骸的起浮、清除、破坏,建立标灯或标记所支出的成本费用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予承担的此类费用。但获救物料与残骸价值应首先自上述费用中扣除,本公司仅对其不足之数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出售残骸,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五)由于被保险人,作为海运承运人或其他应由被保险人代负疏忽过失法律责任的人,违反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卸装及交付货物或财产的应尽义务,或由于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和装备不良造成其待装、装运中或已装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失。但每一装货航次的赔付额中,被保险人应自负1,000美元。
  (六)任何法院、法庭或司法当局所判决的应由被保险船舶担负的各项罚款或罚金。
  但被保险人对油污罚款每一事故应自负500美元。其它罚款每一港口应自负500美元。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船只由于超载而引起的罚金款以及有关的法律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七)被保险人因涉及本条承保责任或开支或为避免该项责任或开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在内。
  本公司对油污索赔责任,每一事故最后以100,000,000美元为限。对其他索赔的最高责任每一事故(或第(5)项规定的每一货运航次)为35,000,000美元。

  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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