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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
  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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