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非可归责于乙方而需展延履约期限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或消失后,尽速以书面向甲方申请展延履约期限:
(一)发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暂停履约。
(三)甲方应提供予乙方数据、器材、场所或应实行之审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合约规定提供或实行。
(四)甲方应办事项未及时办妥。
(五)甲方之延误而影响合约进度者。
(六)其它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形,经甲方认定者。
前款事故之发生,致合约全部或部分必须停止履约时,乙方应于停止履约原因消灭后立即恢复履约。其停止履约及恢复履约,乙方应尽速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十四、工作人员保险
委托期间,乙方应提供所属员工必要之保险,其费用及参保手续由乙方负责。
十五、著作权及智彗财产权
(一)计划执行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执行情形对第三人发表;计划完成后,乙方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约所提出之各种报告,其资料、内容应保证不侵害第三人所拥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财产权。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财产权之侵权诉讼,乙方应自费为甲方提供辩护,并负担甲方所需支付之赔偿费用。
十六、罚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如有泄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损失,乙方应负全页,并列为往后合作对象之拒绝往来户。
十七、合约附件
本合约评选须知及乙方于服务建议书中所提出之承诺均为合约一部份,具拘束乙方之效力,但服务建议书内容如有抵触时以合约条文为准。
十八、合约生效规定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九、附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雇用人员,不得有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双方应于工作期间随时联系,协调本工作有关事项,必要时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关人员举行会报,共同商讨工作原则,并检讨成果与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