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护范围
1.双方同意维护范围系以本维护标的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之损害为限,如维护标的之损毁系天灾(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为之故意破坏(如敲打、破裂、重击等)人为疏忽或其它非正常使用所致者,不包括在内。
2.双方同意,乙方之修养服务加超出维护围时,乙方得向甲方酌收服务费用。
六、契约期间
本契约自双方签署后生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有效期限__________年。
七、契约之解除或终止
1. 任何一方违反或不覆行本契约之任何约定,他方得终止本契约。
2. 任何一方有破产、和解、解散、重整、停止营业或被任何金融机构列为绝往来户之情形时,他方得终止本契约。
3. 除有前二项情形外,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或终止本契约。
4. 如甲方因依本条第二项约定终止本合约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终止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无息返还已收之维护费用予甲方。但乙方因甲方需要,所购置之特定材,零件费用,不在此限。如乙方因依该条项约定终止本契约者,就已收之维护费用,乙方不负责返还之责。
5. 任何一方依本条第二项约定终止本契约时,不赔偿对方一切营业上之损害(如预期利润、投资等损失)。
八、契约之修改
1. 本契约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修改应以书面为之。
2. 如乙方权宜给甲方任何优惠,并不视为修改或变更原契约有关条款,如乙方未行使本契约上对甲方之某项权利,并不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或影响其它权利。
九、移转之限制
任何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将本契约移转或让与第三人。
十、诉讼管辖
双方间凡关于本合约而引起之疑义争执或纠纷,双方同意以依诚信原则解决之,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辖法院。
十一、税捐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