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