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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_________。

  第十条 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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