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