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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公约


  第十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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