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2.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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