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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0.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0.2 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0.3 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
  20.4 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1.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_________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_________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语言
  22.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22.2 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3 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22.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合营企业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 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四条 其他
  24.1 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
  24.2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
  24.3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第二十五条 通知
  25.1 合营企业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中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25.2 本合营企业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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