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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乙方的监督与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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