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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样式三)

  3.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三十三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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