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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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