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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协议(样式二)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3.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4.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
  (3)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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